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晶晶亮学习笔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最初出现是财税〔2019〕13号第三条,具体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可以看出,两个文件的重要区别是享受减免的企业范围扩大了,优惠范围扩展到了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晶晶亮学习笔记:这条规定和原优惠政策财税〔2019〕13号中的第四条主要内容是一致的,除了优惠对象的范围的扩大,意思是如果企业还享有其他税收优惠,可以叠加享受。比如资源税有这么一条优惠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如果某企业能享受该优惠,同时又满足本公告的优惠条件,可以同时享受,相当于资源税按原税额的25%征收。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人理解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可以同时享受财税〔2019〕13号的减半,本公告再减半,这是错误的。财税〔2019〕13号已经于2021年12月31日到期了,本公告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延期,不存在可以同时享受的情形。】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晶晶亮学习笔记: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也是财税〔2019〕13号文中确定的,从2019年开始实施,计算方法没有变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晶晶亮学习笔记:政策的执行期限是指税款的所属期,也就是税款所属期是2022年1月之后,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享受该优惠了,现在是2022年3月了,申报缴纳的是2月的税款,可以直接享受优惠,如果有一般纳税人符合优惠条件,但在2月申报1月税款的时候,未能享受优惠,可以申请退税。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究竟是按照2021年还是2022年汇算清缴结果来确定?毕竟同一年度来说,六税两费申报减免时间在前,汇算清缴的时间在后,该如何适用优惠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对该问题做了明确,简要概括如下
1、老企业,2022年1月1日到6月30日,根据2021年办理的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老企业,2022年7月1日到2023年6月30日,根据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在首次汇算清缴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新设立的企业,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在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之前享受的优惠也无需补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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